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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治理法子
(2025年3月10日农业村落部令2025年第1号颁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治理,规范种畜禽出产经营秩序,推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监督治理,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出产经营,该当获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田舍豢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渣滓仔畜、雏禽销售的,田舍豢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必要办理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六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资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种类和配套系)出产经营的,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点地省级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种类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出产经营的,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点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确定并颁布。
第五条 申请获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出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度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或者鉴定的种类、配套系,或者是经核准引进的境表种类、配套系,起源明显且切合种用尺度;
(二)出产经营规模切合种畜禽养殖场规模尺度(从事六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资料出产经营的之表);
(三)有与出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豢养、疫病防控等专业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与出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豢养、出产机能测定等设施设备;
(五)具备司法、行政律例和农业村落部划定的种畜禽防疫前提,并获得动物防疫前提合格证;
(六)有美满的质量治理、育种纪录造度;
(七)司法、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 从事六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资料出产经营,除切合本法子第五条划定表,还该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有与出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六畜豢养、繁育、医治场地和六畜遗传资料出产、质量检测、产品贮存、档案治理场所;
(二)有与出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六畜豢养和遗传资料出产、检测、保留、运输等设施设备;
(三)豢养的种畜切合种用尺度,并达到农业村落部划定的数量;
(四)体表受精获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起源明确,三代系谱明显,供体畜切合国度划定的种畜健康尺度和质量要求;
(五)切合有关国度强造性尺度和农业村落部划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七条 申请获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该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出产经营者根基情况注明,交易牌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掌管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种畜禽出产群存栏规模情况注明;
(四)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情况注明及证明资料;
(五)出产经营场所平面图;
(六)设施设备情况注明;
(七)质量治理、档案纪录、销售台账等造度资料;
(八)种畜禽起源注明及系谱档案复印件;
(九)动物防疫前提合格证复印件;
(十)农业村落部划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该当凭据下列情况别离作出处置:
(一)不必要获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的,该当即时奉告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权柄领域的,该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奉告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谬误的,该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法定大局的,该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奉告申请人必要补正的全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资料齐全、切合法定大局,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数补正申请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该当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种畜禽起源、种类代别、豢养规模、技术人员前提、设施设备、档案纪录等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从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尝试组长掌管造。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成立并报农业村落部登记。
第十条 申请六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资料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评审功夫)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其他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村落主管部门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现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该当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实现现场评审,并自收到评鉴定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农业村落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核发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该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不予许可的,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该当注明许可证编号、出产经营者名称、出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掌管人)、出产经营领域、出产经营类型、出产经营畜禽种类和种类、有效期、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出产经营主体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具体形状由农业村落部造订并颁布。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村落部统一印造。
第十二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必要持续出产经营的,申请人该当在期满六个月前沉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调换许可证并提交调换申请表及证明资料,切合前提的,原发证机关该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
(一)调换出产经营者名称;
(二)调换法定代表人(掌管人);
(三)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种类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出产经营,必要调换其出产经营的畜禽种类。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沉新申请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
(一)调换出产经营类型;
(二)调换出产经营畜禽种类;
(三)调换出产经营场所;
(四)从事六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资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种类和配套系)出产经营,调换其出产经营的畜禽种类。
第十五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发证机关该当注销并予以布告:
(一)有效期届满未一连;
(二)依法被撤销、撤回、撤除;
(三)司法、律例划定该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景。
第十六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十七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者该当成立出产经营档案。
出产经营档案该当蕴含以下内容:
(一)畜禽种类、种类(配套系)名称、繁育出产纪录、兽药使用及疫病检测纪录、场内出产机能测定纪录、种畜禽系谱等;
(二)种畜禽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种类(配套系)名称、销售数量、销售功夫、销售单据以及检疫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
(三)出产经营遗传资料的,还该当蕴含出产功夫地址、加工包装规格、标签标注注明、出入库数量、质量检验汇报等。
种畜禽出产经营档案该当至少保留两年,档案纪录信息该当陆续、齐全、真实,保障可追忆。
第十八条 种畜禽出产经营者该当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出产机能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伪资料申请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该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与忠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糊弄、贿赂等不正当伎俩获得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该当撤销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农业村落主管部门该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治理工作,组织发展种畜禽出产机能测定和遗传资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划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种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尺度和出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由农业村落部另行造订。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颁布、2015年10月30日订正的《六畜遗传资料出产许可法子》(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本法子执行之前获得的种畜禽出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届满必要持续出产经营的,依照本法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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